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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一深圳分原虎門營業所所長時某成,入職時採用欺瞞手段,故意向公司提供虛假身份資訊,行為惡劣,個人操守缺失,事件被查實後該員工承諾自動離職,但過後又反悔,針對如此反復且個人誠信缺失之員工我司依照管規解除勞動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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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二合肥分淮北營業所配送主任陳某傑,對客戶資料弄虛作假,刻意隱瞞下屬與我司客戶間存在夫妻關係,故意欺騙公司企圖獲取利益,造成不良影響,個人操守缺失,公司多次對該員進行工作改善指導,但始終未取得改善,公司給予解除勞動合同。